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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职权名称: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行使主体: 昌都市科技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21034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各级政府要进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行政相对人权利: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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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昌都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