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对符合规定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